【深圳商報訊】(記者 包力 通訊員 王芳)昨天上午,深圳中院對王登朝犯貪污罪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王登朝以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繼續追繳王登朝貪污贓款,返還被害單位深圳市保安服務公司。
   法院經審理查明,深圳市保安服務公司於2011年7月中標了深圳市供電局的三份大運安保合同,合同規定需派出保安員644人執行大運電力安保任務,市保安公司指派由王登朝任經理的保安七部履行。同時,祉慶物業管理公司也中標了大運安保合同。王登朝與祉慶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張某某約定,由王登朝調派保安人員幫助張某某完成祉慶公司的大運安保任務。張某某本欲與市保安公司簽訂正式合同,但被王登朝拒絕,王登朝要求張某某直接向其支付錢款。同時,為了招聘足夠多的保安人員能夠同時完成市保安公司和祉慶公司的任務,王登朝欺騙市保安公司,稱合同中規定的644人是崗位數而非人數,需擴招保安人員至1627人才能完成任務。該申請獲得批准。
   在大運安保過程中,王登朝收受張某某給予的款項278萬元,調派市保安公司招聘的保安人員幫助張某某完成了祉慶公司的大運安保合同;此外,王登朝還利用市保安公司發放工資的漏洞,指使其下屬宋某某截留保安員工資1084400元,王登朝混雜使用這兩部分現金款項。據現有證據顯示,王登朝為大運安保項目花費的現金至多為3059095.7元,其將剩餘款項805304.3元據為己有。其中10萬元由張某某直接轉賬至王登朝前妻高某某賬戶,王登朝另支付30萬元為高某某購房。
   法院認為,王登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大運安保任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一審認定王登朝貪污公款數額為2831040元不當,依法應予以糾正,認定王登朝貪污數額為805304.3元。原判認定王登朝犯妨害公務罪不當,依法予以糾正。綜上,深圳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王登朝犯貪污罪被判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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